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餐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推动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互通共享。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家长查看当日食谱、食材溯源、检测报告以及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