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园餐的食品安全、营养健康、膳食经费等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校园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的膳食。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