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学校收取学生校园餐膳食经费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家长或者学生直接将校园餐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自营食堂校园餐食材和原辅材料年度成本按照不低于餐费的百分之七十五执行,学生规模在五百人以下的学校可以按照不低于餐费的百分之七十执行。

自营食堂校园餐膳食经费使用仅限于食品采购,餐具及消耗品购置,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营养改进等食堂运行相关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餐精准补贴机制。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校园餐膳食经费。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