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坡文化保护发展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1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东坡文化,是指与北宋文学家苏轼(苏东坡)在琼期间历史活动密切相关,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形态。主要包括:
(一)东坡书院、儋州故城、桄榔庵遗址、东坡井、苏公祠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载有东坡诗词、文章、事迹的书画、碑帖、器物、文献等可移动文物;
(三)东坡传说、东坡美食烹制技艺、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其他能够体现东坡精神品格、文学艺术成就,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文化资源。
法律、法规对本条所列的文化形态,在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坡文化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东坡文化保护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具体措施,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东坡文化保护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东坡文化相关文物资源空间信息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促进数据共享和动态维护机制。
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坡文化保护发展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在东坡文物保护、土地征收征用、景区创建、东坡行旅主题游径打造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资助、传播、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东坡文化保护发展相关活动,发挥研究、宣传、引导、服务、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专家咨询制度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东坡文化分类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支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东坡文化相关文物的保存环境、游客流量、周边建设活动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提升保护工作的及时性和精准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掘、迁移、拆除、修缮、重建以及非法买卖、走私东坡文化相关文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申请东坡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支持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东坡文化数字博物馆、东坡专题图书馆。
鼓励依托东坡文化城市联盟,加强省内外东坡文化保护发展的交流合作,在东坡文化节庆活动、社会教育、文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阐释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支持利用博鳌亚洲论坛、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海南岛国际电影节、海南国际旅游岛欢乐节等搭建东坡文化国际传播平台,加强东坡文化国际传播。
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推动东坡文化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支持将东坡文化保护传承融入和美乡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坡文化保护传承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应当加强与国内知名博物馆(院)合作,通过策划东坡文化精品展览等,加强对东坡文化的宣传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