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坡文化保护发展规定第七条有效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坡文化保护队伍建设,培养东坡文化保护、研究和传承等各类人才,支持东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东坡文化的传承、展示和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