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坡文化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