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东坡文化普查登记、抢救发掘、保护整理、评估认定等工作,建立东坡文化档案,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做好分类分级保护管理工作。

东坡文化分类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