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东坡文化资源,以及歪曲、贬损东坡文化内涵与价值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县级以上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