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文联、社科联等团体和高校、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相关行业组织、东坡文化研究和传播机构以及个人通过学术研究、文艺创作、技艺传授等方式,开展对东坡文化的研究阐释等保护传承活动,挖掘东坡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文化精髓,打造高水平东坡文化论坛品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