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工程建设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中,施工单位或者生产者发现东坡文化相关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支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东坡文化相关文物的保存环境、游客流量、周边建设活动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提升保护工作的及时性和精准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掘、迁移、拆除、修缮、重建以及非法买卖、走私东坡文化相关文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