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7月3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7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但是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仲裁。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确立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四)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与本单位有约定的除外;
(五)记载、考核并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六)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举办的进修、培训、研修班和讲座;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工作和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四)出国进修、考察;
(五)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
(七)参加远程教育;
(八)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市、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机构负责记载受委托代理人事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