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下列权利:

(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但是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