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