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上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和职称评定的参考。

市、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机构负责记载受委托代理人事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