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