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形式:(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举办的进修、培训、研修班和讲座;(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工作和学习;(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四)出国进修、考察;(五)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七)参加远程教育;(八)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