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机构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