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