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23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0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列入社会公益事业管理,按照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管理。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按照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有关部门按规定提取的造林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境外资金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业。
每年2月12日至3月12日为全省造林绿化月。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立森林资源安全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的盗伐、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其他破坏森林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执行,严禁超限额采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防止水土流失。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禁止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陡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
对采伐商品林的申请,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的木材来源进行审查。
(一)因管理不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盗伐、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审批或者支持乱占林地、砍伐林木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擅自改变森林生态、湿地生态、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
(四)包庇、纵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