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森林、林木消耗实行全额管理、限额采伐。采伐胸径五厘米以上的树木应当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

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执行,严禁超限额采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