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因特殊需要改变森林生态、湿地生态、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