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对兴办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的木材来源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