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对古树名木应当逐棵登记建档,设立保护标志,禁止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