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民情直通平台诉求办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15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28日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法律、法规对平台诉求办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是平台诉求承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台诉求办理工作。
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合做好平台诉求办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平台业务受理范围、诉求办理流程和有关政策规定,引导诉求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
第二章接诉办理
诉求人有权向平台了解其诉求办理进度和结果,提出诉求不受非法干预、压制和打击报复。
诉求人提出诉求,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骚扰、侮辱、威胁平台和诉求办理工作人员。
平台需要诉求人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具体地址、事实与理由等信息的,诉求人应当如实提供。
平台能够即时答复的咨询类诉求,应当立即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在受理当日转交有权答复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平台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其他类型的诉求,平台应当在受理当日转交有权处理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接到转办件后应当在平台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对应当进入或者已进入复议、仲裁、诉讼、纪检监察、信访等程序的诉求,平台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告知诉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一)权责明确、管辖清晰的诉求,由有权处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受理承办;
(二)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职责权限的诉求,由平台确定一个承办单位牵头办理,有关单位配合办理,或者分别确定承办单位办理;
(三)情况复杂的诉求,由平台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具体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对明确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诉求,应当及时向平台说明情况并申请退回。被退回的诉求由平台重新转交有关单位承办,并告知诉求人。
(一)及时联系诉求人,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具体情况,告知办理程序及期限;
(二)依法履行职责,限时办结;
(三)限时向诉求人和平台反馈办理情况;
(四)不得泄露诉求人要求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在诉求办理过程中,因诉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办理的,平台可以终止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及时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
(一)预判季节性、周期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二)研究新业态、新领域问题,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专题研究反映集中、反复提出的诉求,开展源头治理;
(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诉求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
第三章监督考核
(一)通过平台系统进行催办;
(二)要求承办单位限期书面反馈办理情况或者结果;
(三)组织承办单位以会议的形式协商解决;
(四)要求承办单位进行现场办理。
(一)属于职责范围但拒不及时受理承办的;
(二)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结的;
(三)存在谎报、瞒报或者久拖不决的;
(四)诉求人多次反映未解决的;
(五)多个诉求人集中反映同一类诉求未解决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一)诉求反映领域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
(二)群众满意率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屡次整改落实不力、反复治理未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诉求办理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平台诉求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诉求办理考核工作机制,制定以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办法。
民情诉求办理情况考核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平台资源的;
(二)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利用平台谋取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的;
(四)对办理诉求的工作人员采取骚扰、侮辱、威胁等行为的;
(五)其他不当或者违法诉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