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20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8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合作、融合发展,增强本市的区域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广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经被推荐人同意。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华侨、港澳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受理;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籍人士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
《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和《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统一印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议案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定草案中的荣誉市民人选逐一表决,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部门协调查验单位提供专门通道或者通关便利;
(五)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