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分别由下列部门受理:(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华侨、港澳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受理;(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籍人士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