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荣誉市民称号撤销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