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的会议;(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三)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四)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部门协调查验单位提供专门通道或者通关便利;(五)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