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第三条已废止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经被推荐人同意。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