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和《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