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6月7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6年3月1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0月1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26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房屋坐落、装修及设施状况和租赁面积;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用途;
(五)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租赁合同;
(二)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办理登记备案,受托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