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