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