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以及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活动。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