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