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