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