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8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6月27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对设计、建设等单位落实选型配置具体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配置电梯。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电梯土建工程承担防渗漏保修责任,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新安装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消防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备用电源。
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在用电梯实现轿厢、井道通信信号覆盖。
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监控数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建立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实行一梯一档;
(二)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自岗位职责,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
(四)每日开展一次电梯安全巡检,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电梯安全日常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总结,并形成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
(六)发生电梯事故的,采取必要应急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排险救援,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按照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向新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
(八)确保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通话、视频监控等装置有效运行;
(九)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十)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
(十一)电梯需要停止使用的,切断电梯主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公告停止使用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住宅电梯的使用单位不得停用电梯或者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四)在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使用明火,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出入口滞留;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七)将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带入电梯;
(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履行监护职责。
推行维护保养过程无纸化记录,并实时传输至电梯信息监管平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应当及时将维护保养档案移交使用单位。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报停的电梯;
(四)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
(五)其他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验、检测数据上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电梯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或者评估意见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信息监管平台上传相关信息,并保证数据真实、完整。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新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当日在电梯信息监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服从电梯信息监管平台的调度。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未及时将维护保养档案移交使用单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