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国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零部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