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梯的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许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修理、改造。承担修理、改造的单位,对其修理、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改造单位应当将原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的铭牌,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