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和停电应急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监控数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