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电梯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或者评估意见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