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电梯乘用人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安全、文明乘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四)在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使用明火,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出入口滞留;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七)将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带入电梯;
(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履行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