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
- 制定机关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2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31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土地管理、湿地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桑基鱼塘系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桑基鱼塘系统日常巡查等制度,依法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桑基鱼塘系统相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对桑基鱼塘系统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推动桑基鱼塘系统相关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桑基鱼塘系统保护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地方教育读本,支持开展与桑基鱼塘系统保护相关的教学、研学等活动。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桑基鱼塘系统保护相关工作。
编制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定的,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科研、捐赠、公益活动等形式参与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工作。
为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特征与价值分析;
(二)保护现状评估;
(三)保护与发展的目标、内容、重点及措施;
(四)桑基鱼塘系统保护清单;
(五)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耕地保护、文化旅游、水利、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主要内容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落实。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
(一)桑基鱼塘连片面积为一百亩以上;
(二)鱼塘面积与塘基面积比例范围为六比四至七比三之间。
经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直接纳入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的具体范围,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界桩。
(一)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保持桑基鱼塘系统的原生自然景观;
(二)按照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利用技术性规范开展种植养殖;
(三)修复退化的桑基鱼塘,对生长势差的桑树重新种植,对塌损严重的塘基予以整修,对存积过多的塘底淤泥进行清理;
(四)采取其他有利于桑基鱼塘系统保护的措施。
(一)违反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开挖、填埋鱼塘;
(二)毁坏塘基、桑树;
(三)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损毁标志、界桩;
(四)未按照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利用技术性规范开展种植养殖;
(五)其他破坏桑基鱼塘系统的行为。
(一)以桑蚕业、淡水渔业以及多功能农业为重点,挖掘经济价值;
(二)以村规民约、道德规范、互助合作为重点,挖掘社会价值;
(三)以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俗活动为重点,挖掘文化价值;
(四)以人与自然和谐、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挖掘生态价值;
(五)以基塘合理布局、物种互利共生、物质循环利用为重点,挖掘科技价值。
支持利用桑基鱼塘系统资源,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研学实践体验等农文旅融合业态,实行集约化经营。
鼓励建立优良桑、蚕、鱼等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和示范推广等活动。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鱼桑文化传承活动:
(一)塘鱼养殖、桑树栽培、养蚕缫丝等生产方式的传习活动;
(二)资料收集、文艺创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宣传、普及活动;
(三)特色工艺品、特色美食、文创产品等研发活动;
(四)其他有利于鱼桑文化传承的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毁坏塘基、桑树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损毁标志、界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未按照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利用技术性规范开展种植养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