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桑基鱼塘经营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义务:

(一)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保持桑基鱼塘系统的原生自然景观;

(二)按照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利用技术性规范开展种植养殖;

(三)修复退化的桑基鱼塘,对生长势差的桑树重新种植,对塌损严重的塘基予以整修,对存积过多的塘底淤泥进行清理;

(四)采取其他有利于桑基鱼塘系统保护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