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保护和传承意识,依托民俗节庆等活动,组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鱼桑文化传承活动:

(一)塘鱼养殖、桑树栽培、养蚕缫丝等生产方式的传习活动;

(二)资料收集、文艺创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宣传、普及活动;

(三)特色工艺品、特色美食、文创产品等研发活动;

(四)其他有利于鱼桑文化传承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