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桑基鱼塘系统资源调查、动态监测情况,组织编制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特征与价值分析;

(二)保护现状评估;

(三)保护与发展的目标、内容、重点及措施;

(四)桑基鱼塘系统保护清单;

(五)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耕地保护、文化旅游、水利、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主要内容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落实。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