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申报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

(一)桑基鱼塘连片面积为一百亩以上;

(二)鱼塘面积与塘基面积比例范围为六比四至七比三之间。

经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直接纳入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的具体范围,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界桩。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