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配有化石燃料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作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采砂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相关防治工作。
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所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附有排气污染物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使用、出租或者出借排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采砂管理、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信息登记。
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
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信息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登记信息。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监督抽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从事排放检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国家规定第三方机构需经依法计量认证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发动机油、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使用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二)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