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采砂管理、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免费监督抽测。被抽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抽测结果应当告知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人。抽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监督抽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从事排放检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国家规定第三方机构需经依法计量认证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