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排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所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附有排气污染物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使用、出租或者出借排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